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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公司托运行李破损赔偿(航空托运行李箱坏了怎么赔偿)

小编 值得一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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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行李1pc是什么意思,航空公司行李赔偿标准

其一,作者对最基本航空托运行李的概念认识上有误区。

实际上,民航行李运输中,行李是有普通托运行李和特殊行李之分的,这些相关内容大部分也都明列于旅客须知中,属于最一般常识。

1、普通托运行李一般主要是指旅客常用和日用物品,其商品价值不会太高。当然,这些物品如果价值超过50元人民币,旅客是可以在托运时提出声明价值(旅客需交较少的附加费用作为行李保险),一旦出现丢失或损坏,航空公司则可有据进行赔偿;

2、特殊行李主要是指:现金、有价票证、珠宝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、古玩字画、电脑、个人电子设备、样品等贵重物品、重要文件和资料、旅行证件等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(当然,还有一些需征得航空公司同意方能运输的特殊行李,因此类与本文无关,故不展开讨论)等。对于这些物品行李,一般航空公司是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,否则,出现损坏是难以认定责任和给予赔偿的。

作为特殊行李运输,航空公司也是分门别类规定出各种运输的 *** ,在操作流程中均有详细的描述。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特殊行李物品的安全。

由此可见,文章中所提及的旅客居然将价值2.6亿元的两件珐琅彩描金大碗当成一般托运行李来对待,其本身也是对贵重物品处理不当,是应该吸取教训的。而作者把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李混为一谈,也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。

这些操作方式在国际上没有太大差别,长期的运作也是行之有效的。可以说,已经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,因为国际航协也有这样的基本的操作程序规章。这样的国际惯例不是一些人认为是霸王条款,而是民航业务为了方便旅客的所做出的业务规定。下面我们还会进一步说明。

其二,作者对行李托运认识上的误区,还源自对特别提款权使用的不了解。

该作者在文中也提到,早在2005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《蒙特利尔公约》,其中规定,行李损失的,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(约10900元)为限,这个国际公约的赔偿标准高于民航总局,却从来没有得到适用。

很明显,作者对于为何要签署这样一个公约是不了解的,而且可以肯定地说,该公约的具体说明条款,作者也没有很好地去了解。其实,很多人的误区也正来自于此:既然公约上有特别提款权,为什么中国民航还只能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呢?

在此,我们必须提一下,国际间之所以要签署这样一个公约,是因为:一、航空业务不论国际和国内,操作有着很强的国际协同性,故此,更是要求规则基本保持一致。否则,不仅航空运输业难于开展,就是目前的航空体系也是无法建立起来的;二、每个时期,随着全球经济、政治环境和航空业务方面的变化,每过一段时期,均会又新的公约出台。即在国际民航组织多数成员国的提议下,又会签订新的公约,使公约内容更符合当下的民航运输发展。然而,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、人民生活水平和各种利益关系不同等诸多方面因素,对于特别提款标准也是一个折中的方案。既不能太高,也不能太低,才能使之具有适用性。故此,如果公约签订后,仅仅是某一个国家对此有异议,也是不能改变的。这并不是霸王条款,而是公约在充分酝酿下,已经包容了各国的不同,达到了基本的公平。需要强调的是,这些都是 *** 行为,而非航空公司所为。

一些人如果不太了解航空运输业务,一般就会把特别提款权看成是行李赔偿的一个高限额。其实,该提款权,在实际运作中是较少被使用的,一般只有在航空运输出现一些极端情况下才会被使用。我们也都知道,出现极端的情况,也是要得航空专家、技术人员和民航局鉴定认可后,才能确定是否使用特别提款权。正如公约中也列有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特别提款权的赔偿条款,其使用是要经过一定程序的。

可能有人看到此,会认为特别提款权不是对一般行李赔偿用的,那按公斤论价不还是霸王条款吗?其实,说这样话是不对的,首先,普通托运行李作为一般生活用品,比较庞杂,很难用一个尺度去衡量他们的标准。而重量单位具有国际的通用性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。当然,如果有人能找到一个更好的替代方案,又不会影响整体的航空运输运作,那将是功莫大焉。实际上,一些人在没有搞清楚规则内容的情况下,就大发议论,很明显也是不合适的。

当然,一些人评论按公斤论价不合理的心理动机主要还在于:丢失或者损坏了旅客行李,情理上应该加倍赔偿。但情理毕竟是情理,不能替代市场所要遵守的规则。市场经济就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商业活动。根据公司法,现代企业基本上都是有限公司,所以赔偿也必然都是有限度的。比如说,在行李托运这项服务中,其在机票中所占的费用比例是很小的,而大多数情况下是免费运输的,所以赔偿也必然是有限度的。一般而言,合理的范围就是根据行李同等的价值赔偿(有声明价值的除外),但是,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更高价值。这也是从企业成本上考虑的,有收才能有支,违反了这个原则,也就违反了公司运营的法规。这些内容在相关法律条款中都是有规定的。

我在此也想特别提一下,市场经济是讲法规和规矩的。或许,一些人不是不想按法规和规定做事,但只是没有去很好地了解相关规定说明,故此产生了很多认识上的误区。其实,很多所谓的信息不对称的产生,不是民航部门没有信息,而是很多人没有去关注。

其三,航空法脱胎于海商法不是缺点,恰恰是悠久国际贸易中,一些国际法规已经非常成熟,所以,为航空运输所沿用,而且使之更完善。

上述所提文章中,作者也提到民航法脱胎于海商法,迥异于普通的民事法律这是没有错的,但是,其似乎对于民航法脱胎于海商法有不屑之处。

实际上,我们都知道,人类进入海洋运输,进而开始了国际商务贸易,是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,尤其经过了几乎上千年的磨合,兼收并蓄和趋利避害,形成了一套完善而且行之有效的国际海洋运输法规,其中通行全球的法律和法规更是充分体现人类智慧的精华。当然,其中也有非常重要的相关赔偿和保险内容,也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现在,谁也不敢说,海商法已经过时,或者称其比不上其它法规。

同理,100年前航空进入商务运输,从其一开始就与国际性紧密相连,而且,其高科技、高标准管理和高技术水平,以及快捷、舒适和安全,也使其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高端服务。很明显,这样的高端服务,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推动和协调下,也有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,运行和操作规则,其中就借鉴和吸纳了许多海洋商务运输法规。这并不是说倒退了,而是在借鉴的基础上,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。

比如说,一架民航飞机飞往另一个国家机场,其中不仅飞行规则要统一,就是两地机场的配套业务和服务也不能有太大的差别,甚至飞机配载也是按照每名旅客75公斤计重。只有这样,才能让旅客无论持有那家航空公司的机票,都能畅行无阻地走遍世界。

这恐怕就是定立统一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在。试想一下,现代化的航空运输,如果背后没有一套精密的航空运输规则,无论如何旅客也不会像现在这样随心所欲。即使是行李赔偿这样的小细节,也都是从全球旅客的视角去考虑,而不会像菜市场小贩,有很大的随意性。

另外,我在网上也看到一些网友说,在欧美国家,行李运输都有高科技的跟踪设备,所以,欧美国家不正常行李运输的问题就比较少。

这实际上都是一些人的猜测,没有任何依据可言。根据国际航空电讯集团2016年年度航空行李运输报告中就指出:2015年亚洲每千名旅客行李不正常运输比例为2.02,北美3.24,而欧洲7.8。多年来亚洲一直保持领先的地位。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航空市场,我想,其在行李运输管理方面的成绩也是功不可没的。

还有一些所谓名嘴可能经常乘坐飞机,就自认为对航空运输有所了解,竟然大言不惭地说:民航法就是为自己利益制定的。这个帽子实在太大了,可以说把整个经济市场都扣在了里面。如果市场的法律和法规真如他们所言,那么,人类肯定还在一亩三分地上自给自足,绝不会将市场做得像今天这样如此繁荣。

或许,正因为航空运输作为高端服务,其细致和合理,才让许多旅客习以为常,以至于不用去考虑其背后许多高强度的管理和高效率的工作。

结束语:

由于民航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,每一项具体工作都会联系到相关管理和业务部门,以及管理条例和操作规定。在这一点上,航空公司是不会去搞些所谓的霸王条款,实际上,也根本没有必要,因为民航法已经很好地规范了该市场。而旅客也没有必要先抱着霸王条款和信息不对称观念去乘坐飞机,让自己有很大的压力,而是要先对民航和航空公司公布的相关信息有一个了解,然后再感受民航服务的舒适、方便、安全和快捷。

(原文刊登于《空运商务》2016年第7期,文章略有修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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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赔偿标准各航空公司一样吗,航空托运行李箱坏了怎么赔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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